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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具体操作办法
㈠ ㈠ 长宁区公办初中招生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 , 招生方式为电脑派位/ 对口入学和统筹安排
1. 电脑派位/ 对口入学操作办法
⑴ 本市户籍并在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或对口入学。
⑵ 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中, 父母一方持有效的 《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标准分值的人员子女和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cw9 在有效期内) 》的人员子女,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或对口入学。
⑶ 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中, 父母一方持有 “上海市居住证 B 证”的外籍人员(留学人员)子女,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或对口入学。
⑷ 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的香港、 澳门、 台湾学生及华侨子女,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或对口入学。
2. 统筹安排入学操作办法
⑴ ⑴ 本区户籍 , 小学阶段在本区跨地块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回户籍 ( 或居住 ) 所在地块就读初中的操作办法
家长须凭户口本原件、 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人户分离的还需有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开具的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 、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向现就读小学提出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 并在 4 月 23 日前网上填报 《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 (居
住)地就读申请表》 ,不再参加本区的电脑派位和对口入学,由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⑵ ⑵ 非本区就读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应届小学毕业生及本区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 , 回本区就读初中的操作办法
凭户口本原件、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人户分离的还需有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开具的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 、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家长于 4 月 23日前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 , 由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核通过后, 统筹安排至我区公办初中就读。
⑶ ⑶ 外籍学生在本区就读初中的操作办法
① 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中的外籍学生, 可向现就读学校提出继续在我区借读的申请, 填写 《外籍学生继续借读申请表》 ,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
情况,统筹安排到具有招收外籍学生资质的公办学校。
②非本市就读符合借读条件的外籍学生,需要在本区就读初中,须持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或就业证件(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 、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 父母一方及子女护照、 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 (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情况) ,在 6 月 30 日前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茅台路 472 号) 办理登记
手续。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批准后,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到具有招收外籍学生资质的公办学校。
⑷ ⑷ 香港 、 澳门 、 台湾学生及华侨子女在本区就读初中的操作办法
① 非本市应届小学毕业的香港、 澳门人士子女, 持子女本人及父母有效的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 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 (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在 6 月 30 日前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 472 号)办理登记手续。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批准后,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② 非本市应届小学毕业的台胞随行子女, 持子女本人及父母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原件、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 在 6 月 30 日前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茅台路 472 号)办理登记手续。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批准后,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③ 非本市应届小学毕业的华侨子女, 持长宁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 《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 、 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在 6 月 30 日前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 472 号)办理登记手续。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批准后,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⑸ ⑸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就读初中的操作办法
① 该类学生凡在我区小学毕业的,若需要在我区继续就读,可向现就读学校提出继续借读申请,经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核符合入学条件者,统筹安排至我区公办初中就读。同时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家长签字确认后由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保存。
② 非本市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于 6 月 30 日前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 472 号)办理入学申请手续。申请时父母须携带父母一方有效期内的 《上海市居住证》 , 或持父母一方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 3 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 2016年 6 月 30 日) ,且连续 3 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的灵活就业证明、原籍户口簿(学生户口须随父或母) ,以及随迁子女的有效期内的《临时居住证》 、预防接种证、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且与居住证件中的信息一致) 。 经区
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核入学条件并通过后,统筹安排至我区公办初中就读。同时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家长签字确认后由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保存。
㈡ 本市户籍在本区就读的人户分离应届小学毕业生回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入学初中的申请办法
1.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在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的申请须凭户口本原件,向所在小学提出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申请,并在 4 月 23 日前网上填写 《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地就读申请表》 ,不再参加本区的电脑派位和对口入学。
2.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在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回居住地所在区县就读初中的申请须凭户口本原件、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 、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小学提出回居住地就读申请,并在 4月 23 日前网上填写《本市户籍学生回居住地就读申请表》 。不再参加本区的电脑派位和对口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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