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漳州市教育局出台的《关于加强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意见》获悉,学校基建必须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终身制,以保障学校基建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学校的惩防体系建设。
《意见》指出,学校基建系指增添学校固定资产的建设,包括校舍建设工程,维修、装修(含改建、扩建)工程,运动场,环保、绿化工程,不包括增添固定资产货物类设备。学校基建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招投标,工程招标人是项目学校法人。市直学校和各县(市、区)学校基建招投标方案必须报主管教育局审核。学校基建时,小额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市直学校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4]综63号)精神执行。各县(市、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额度执行;市直学校的环保、绿化工程,修缮、装饰工程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市、区)学校的环保、绿化工程,修缮、装饰工程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漳政综[2009]77号)精神执行;市直学校新建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环保、绿化工程、修缮、装饰工程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组织或委托中介进行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县(市、区)由学校组织的招投标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为全方位强化学校基建过程管理监控,《意见》要求全市各县(市、区)教育局应设立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小组,负责所属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领导、监督、协调、参与招投标工作。其中,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或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局计财股(科)和监察室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