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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名为“学生死活与学校无关!山东建筑大学强制学生签协议书”的帖子被很多网站转载。类似内容的帖子,有的标题还写成“如有身亡纯属巧合,某大学强制学生签订‘生死状’”。
这样的单方面对校方有利的“自杀协议”,根本上是违法的。该协议违反了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譬如: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不仅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还规定了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后者的具体条款有12条,这些条款在“协议书”中只字未提。显然属于明显不利于保护学生权益的单方“免责条款”。另外,这样的“免责”协议,还是基于强制之下的“霸王条款”,学生在学校就读,有不敢不签的成分,两万多学生竟然齐唰唰“全签”,没有“强制性”也几无可能。这样的“自杀协议”,岂不是荒唐透顶?
校方想减轻责任的初衷可以理解,但身为教书育人的学校,学生一旦在学校内或其它场所自杀,校方难道能撇清责任吗?而且不排除个别学校出现学生自杀现象,与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不健康的教育模式有关。10月9日有媒体报道,在临沂市第六中学西校区,13岁的七年级女生张悦因为不符合学校短发令要求,三次被赶出校门后,在家喝下了灭白蛾用的灭幼脲自杀,除这名女生的心理承受度差些,校方的“短发令”才是真正的“罪魁”。还有诸多学生自杀的例子。无论怎样,处于成长发育期的学生走向不归路,教育工作者、老师终归难辞其咎。
一纸“自杀免责协议”根本不可能让学校的责任撇清。一方面,有法律的严格规定,就算学校想“撇”也撇不清。另一方面,从道义和教育工作者的社会责任的角度,对于自己学生的心理问题甚至是可能的自杀问题,能一推了之吗?
笔者以为,这样的“强迫性协议”应由有关方面尽快取缔。最关键的是,学校身为教育机构、老师身为教育工作者,应从导致学生心理不健康的真正根源上多些反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部分孩子心理上出现问题?有什么样的应对之策?自身如果无法解决,有没有必要求助于上级部门、社会组织?
更应反思的是,对于已成倾向性问题的学生“心理脆弱”问题,有没有必要从改革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上考量?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已出台规定给各类学校配备心理老师,给学生开设心理课程,这至少是一个不错的思路。这个思路能否给上述“强制”学生签订“死亡(自杀)协议”的学校带来一点启示?个别学校害怕担责,对问题“当鸵鸟”、想将责任“一推了之”,只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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