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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1、学校要认真学习《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3〕89号)、《2014年普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了解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本校的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并公示,确保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学校要建立2014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并制定本校招生工作方案。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要发挥核心、保障、监督作用。
3、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以及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等。
4、公办学校须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到普陀区康复指导中心报名,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5、根据市教委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区的实际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如有困难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以在30人左右安排,初中班额可在35人左右安排。
6、各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初中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7、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进入市电子学籍管理信息系统,非本市户籍新生入学学籍必须核对登入父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及适龄随迁子女的居住证件,由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学籍人数拨款到各学校,并对学校加强日常管理与督查。
8、区教育行政部门将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报市教委备案并予以公示;要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确定本区县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条件。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局制定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招生。本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9、各学校招生过程中,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10、各学校应按市教委、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类学校应在2014年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
五、监察要求
1、区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察。在招生期间认真执行人民督察员专项督察制度,进行检查和督察。同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52564588-7563,7670),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举报,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区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导,重点督导区县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
3、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民办学校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六、日程安排
2013年12月 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家长的知晓度
2014年1月 向社会公布《2014年普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3月底 完成招生对象的摸底工作
4月15日 公开有关信息、相关配套政策
4月30日 1、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日
2、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申请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截止日
4月底 小学五年级毕业申请在本区初中继续借读材料审核
5月1-7日 区教育行政部门开通民办小学招生报名网站,民办初中开通本校招生报名网站,接受网上报名
5月9日前 小学完成向一年级新生和五年级毕业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告知书》工作;小学完成招生告示的张贴工作
5月10日 民办小学进行面谈
5月10-11日 民办初中学校进行面谈
5月17-18日 全市公办小学新生报名
5月18日前 1、通过网络和快递交换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名单
2、通过网络和快递将普陀区申请就读回民中学的学生名单送交闸北区教育局
5月24-25日 残疾适龄儿童到普陀区康复指导中心报名
5月25日 民办中小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6月8日 通过网络和快递完成民办初中跨区县招生名单交换工作;将听力残疾与视力残疾新生名单分别送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并报市教委基教处
6月30日 全市公办小学、初中受理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受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截止日
7月4日 全市公办学校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就读回民中学、民办初中跨区县招收的学生材料、报名就读盲校及聋校学生材料集中交换日
8月15日前 各小学、初中完成向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
咨询电话:52564588-7670,7105
监督电话:52564588-7563,7670
普陀区康复指导中心地址:石泉路201号(启星学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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